***呈2016年12月堂區會討論、通過,2017年1月1日起生效***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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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般資料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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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1 |
凡友會及或其他基督教機構舉辦之聚會或活動,若與本會信仰及借堂章則無抵觸,均可申請借用本堂場地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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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2 |
本堂是循道衛理聯合教會屬下堂會之一,是獲政府婚姻註冊處授權舉行基督教結婚典禮之場所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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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 |
申請及審批程序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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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.1 |
凡借用本堂者必須先向本堂主任牧師申請,填具申請表(借堂表格或婚禮借堂表格),詳列借用本堂場地之使用性質、內容及秩序安排等,經本堂主任牧師或堂區會議通過始得使用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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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.2 |
凡設有收費或聚會收集獻金者,需在申請時呈報,得本堂主任牧師之許可,方可進行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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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.3 |
本堂收到申請信函後,得最早於該聚會、活動或婚禮舉行半年前,方能回覆申請者,批准借堂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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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.4 |
申請者在接獲批准借堂通知後,必須於一週內繳交全部借堂費用,逾期作棄權處理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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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.5 |
如申請者在繳交費用之後取消借堂,除按金外,借堂費用恕不退還。如需更改借堂日期,則需重新排期輪候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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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 |
禮堂借用收費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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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.1 |
最少借堂兩小時,首兩小時收費為10,000元,其後每小時收費5,000元,不足一小時亦作一小時計算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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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.2 |
聚會、活動或婚禮舉行前一小時,申請者方可使用禮堂作場地佈置,該一小時費用全免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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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.4 |
申請者另需繳付按金2,000元,如沒有超時或損壞本堂音響公物,可獲發還全部按金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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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.5 |
除借堂費用外,申請者不需支付任何小費予本堂工作人員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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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.6 |
本會總議會及聯區會舉辦的聚會與活動,豁免收費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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場地設施與佈置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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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.1 |
凡借用本堂者,如有任何佈置及場地設施安排,在事先徵得本堂主任牧師同意後,申請者可自行佈置禮堂,但不得在場內使用任何膠紙,也不得撒放銀粉、豆子及鮮花瓣等物。所有場地佈置飾物,使用完畢後必須即時清理妥當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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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.2 |
本堂之電琴、鋼琴、冷氣、燈光、電腦、投影機及影音設備,均須由本堂專人負責管理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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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.3 |
本堂借出之場地內的一切公物或傢俱,未經允許,不得隨意移動;亦不可在本堂電機系統內,加置其他電子設施或樂器(如鼓、電子琴等)。倘借用之公物有損壞者,申請者須負賠償之責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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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.4 |
申請者如需本堂提供司琴(電琴),可於申請表上註明,但詩歌樂譜必須於一個月前提交。若申請者不需要電琴,可自行安排司琴,但只能使用鋼琴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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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.5 |
禮堂內嚴禁飲食,如需安排簡單茶點,可於川堂或花園舉行,但需自行清理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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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.6 |
攝影及工作人員不得進入聖壇範圍隨意走動及拍攝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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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 |
借堂舉行婚禮之申請者須知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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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.1 |
借堂舉行婚禮之申請者必須遵照本會結婚禮儀文及模式舉行婚禮,亦必須由本會牧師或會吏主持婚禮儀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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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.2 |
借堂結婚之男女雙方必須是已受洗之基督徒,需要完成基督教機構舉辦之婚前輔導課程,並須提供有關證明文件為佐證。若申請者屬本堂教友,必須先向主任牧師報名,以便安排婚前輔導;若申請者屬友會教友,則必須提供有所屬堂會印鑑及主任牧師簽署之介紹函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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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.3 |
借堂舉行婚禮之申請者必須於結婚前十五個工作天至三個月內,前往婚姻註冊處辦理註冊手續,然後將註冊証明書親自送交本堂,本堂方能於婚禮時簽發正式結婚證書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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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.4 |
申請者需於婚禮至少一個月前致電本堂,相約主禮牧師安排婚禮綵排。婚禮綵排人員名單:新郎、新娘,雙方主婚人、伴郎、伴娘、花仔、花女及場務總監等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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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 |
本章則之修訂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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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.1 |
如有未盡善之處,得由堂區會議通過修訂後生效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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